案件傳真
  深圳一校長被指控私分國有資產但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因接受送菜公司好處費被判三年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報道:深圳龍崗一所九年一貫制學校的校長王某,私設“小金庫”後,與送菜公司相關人員商議,以虛構購菜數量的方法,將學校伙食費專用賬戶內的錢,通過送菜公司套取出來,以現金形式交給學校,納入“小金庫”中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等,套取的伙食費有200萬餘元人民幣。王某本人也收受了該送菜公司為維持學校這一客戶而先後送來的好處費35000元。1月12日,羊城晚報記者獲悉,目前該案私分國有資產罪證據不足,王某被判處受賄罪,獲刑三年。
   2005年9月至2013年,王某擔任深圳市龍崗區某學校校長。任職期間,王某、學校相關管理人員與為其學校提供餐飲材料的深圳市快某某農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某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靳某為、業務員齊某(化名張某)協商,決定通過虛構購菜數量的方法,將該校伙食費專用賬戶內的錢通過快某某公司套取出來。截至2013年5月,學校以現金形式從快某某公司拿到的套取的伙食費為200萬餘元人民幣。
   此外,王某還與學校相關人員商議,利用該校購買月餅時虛開發票金額的方式套取學校經費31584元人民幣,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學校開支等。其中,學校教職工簽名領取的現金總額為1141958元人民幣。
   此外,為維持某學校這一客戶,從2010年開始,快某某公司還由靳某為、齊某二人分四次給王某送錢,共計35000元人民幣。其中,2010年一次5000元,2011年兩次各1萬元、2012年一次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公辦學校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3.5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不過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通過快某某公司套取伙食費200萬餘元並將該筆資金設立學校小金庫的事實存在,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本案某學校師生所交的伙食費,存於財政部門指定的學校基本賬戶,應系在國家機關管理的私人財產,其性質屬於公共財產,並非國有資產。
  (深圳讀者詳見《深圳新聞》) 編輯:李傑  (原標題:深圳一校長因接受送菜公司好處費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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