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於2014年5月29日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按照“設定嚴格、實施便民、監督有效”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立足於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際,總結相關經驗做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評價和監督檢查等監督管理活動進行全面規範。
  要扎緊權力的“籠子”,給權力套上監督的“緊箍咒”,法律和制度不再是“稻草人”……近日省編辦負責人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出台、實施《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是我省貫徹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法治手段健全政府權力運行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重大舉措。條例的出台實施,對我省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
  嚴格行政許可準入關
  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加法”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由於思想觀念轉變未能及時跟上,一些部門“審批依賴症”嚴重,以批代管甚至批而不管現象突出,導致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甚至以其他各種名目行許可之實,嚴重影響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效。該負責人說,針對這些頑疾,條例辯證施治、對症下藥,逐項堵塞漏洞:
  具體列明行政許可事項設立的負面清單。條例明明白白列舉了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六類事項,相對於行政許可法列舉的四種可以不設許可的情形,表述更加具體明確,要求更加嚴格。同時,明確禁止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通過擠壓行政權力自我擴張空間,為市場、社會和基層自治讓渡更大空間。
  嚴格保留行政許可事項的正面清單管理。條例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對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各級的行政審批事項都要公諸於眾,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同時,還規定了許可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制度。
  為行政許可事項的調整訂立規矩。以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推進方式是談判,效率低而且隨意性大。為長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條例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必須調整的五種法定情形,並對相關權力下放、委托進行規範,為各級先行先試留足空間。
  扎緊權力“籠子”
  將政府部門的“權力”變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服務”
  由於缺乏對行政許可權運行的規範和制約,長期以來,行政許可權成為政府人員喜愛的“香餑餑”,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時有發生,吃、拿、卡、要現象屢禁不絕,同樣的事項同樣的條件,辦理起來因人而異、因地而異、因時而異,企業和民眾對辦事難、辦事慢、辦事貴問題反映強烈。該負責人表示,針對這些問題,條例對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從受理到決定各環節都規定了嚴格標準和要求,為權力扎緊“籠子”:
  首次在行政許可領域引入標準化理念。明確提出推行行政許可標準化制度,要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按照省統一的規範,編寫制定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明確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期限、程序、裁量標準和申請的材料、辦法、格式文本等事項,並向社會公佈。對外提高辦事人的可預期性、便捷性,對內限制自由裁量權,規範行政許可辦理各環節的權力運行。
  暢通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的綠色通道。條例首次以地方立法方式提出了行政許可集中辦理制度,要求部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各部門許可機構向統一的行政許可平臺集中,推行網上辦理。對跨部門關聯審批事項,要求實行統一受理、並聯審批制度,最大限度減少辦事人“跑部門”次數,杜絕行政機關之間“踢皮球”。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提出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的“承諾時限制”,要求行政機關不僅要嚴格執行法定時限,而且要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
  套上監督的“緊箍咒”
  政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開始有了嚴格的管束
  以往,一些部門對設立許可項目積極性很高,但實施效果如何,是否達到了設立許可的預期目標等,卻很少有人關註。該負責人表示,針對這種弊端,條例專章對建立行政許可評價制度作出規定:
  許可效果好壞不再是部門自己說了算。在評價範圍上做到了全覆蓋,要求所有許可項目實施滿3年至少經過一次必要性和效果評估,等於給行政許可項目設定了第二道關口;在評價主體上做到進一步明確化和多元化,明確規定了行政審批設立機關、實施機關、審批制度改革部門各自的評價責任;更加註重傾聽社會第三方的聲音,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均可參與相關評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對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必要性提出意見和建議。
  給行政許可審批權套上監督的“緊箍咒”。只有嚴格的監督管理,才能防止濫用權力,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條例對行政許可審批監督的主體、內容、方式等作出了更為具體、細化和有操作性的規定,特別是將變相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列入監督的重點,並規定了行政許可的信息公開制度,要求行政機關每年要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情況,並向社會公佈。這一系列的制度和規定,將有力地推動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落地,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
  行政許可將不再“權大責小”。以往,由於相關規定比較松,責任劃分不夠清晰,不少行政許可審批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常流於形式。為促進權責對等,條例在行政許可法的基礎上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理行政許可承擔的責任做出更為細化且便於落實的補充規定,把違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的類型以程度的輕重由低到高分成三大類,具體規定了25種違反辦理行政許可的情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設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方式,讓法律和制度規定不再是“稻草人”,而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南方日報記者 周志坤
  通訊員 陳琦  (原標題:行政許可有權必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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