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 法制網實習生 曾雅青
  “通知我過來拿省高院退回來的再審申請材料,為什麼又不給我?!”
  今天下午,走出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大門的武漢市民陳端邦,臉現不平氣憤之色。
  陳端邦告訴法制網記者,武漢中院工作人員近日通知他,他的再審申請沒有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要他到中院拿回被退回的材料,“沒想到這材料竟然拿不回來了”。
  11年前,陳端邦因一起交通事故而惹上官司。
  2003年4月16日,陳端邦受陳超委托,向侯江超傳話表示願意借車給他,不料後來侯江超駕車時撞死了人。
  同年9月,因賠償費用問題未達成一致,自稱是受害人妻子的向漢音(化名)、兒子何永申(化名)等親屬將侯江超與陳端邦、陳超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費等共計14萬餘元。武漢市江漢區法院立案並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4年6月28日,江漢區法院一審判決陳端邦負連帶責任,對原告有賠償義務。因未收到判決,陳端邦不服,向武漢市檢察院提請抗訴。事後,武漢中院作出裁定江漢區法院再審此案。
  2010年4月6日,江漢區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再審判決。陳端邦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7月8日,武漢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再審判決。
  陳端邦向記者介紹:因自己不服武漢市中院的終審判決,今年7月18日,他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湖北省高院表示不直接收取材料,要求他將申請材料遞交至武漢市中院,再由武漢市中院轉交省高院。
  7月23日,陳端邦在武漢市中院訴訟服務中心填寫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交訴訟材料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並將相關材料留在了武漢市中院。
  陳端邦回憶說,10月8日,武漢市中院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打電話告知他,自己申請再審,湖北省高院不予立案,已將材料退回,要自己到中院拿回有關材料。
  “我又問湖北省高院訴訟服務中心有無收到申請再審相關材料或是否做出了書面不予立案裁定,工作人員要我到武漢市中院去問。”陳端邦告訴法制網記者。
  11月11日,法制網記者與陳端邦一起前往武漢市中院。在該院訴訟服務中心4號窗口,工作人員葉保春要求陳端邦歸還遞交申請材料時填寫的《清單》,並拿出一張手寫、有指紋印的“情況說明”稱,陳端邦自己寫下了說明,若不向中院歸還《清單》,則“視為已退回材料”。
  陳端邦向法制網記者出具了該“情況說明”的複印件。說明中說:“本人陳端邦,由於不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武民再終字第00126號判決書,又發現新的證據可以推翻此判決,但中院接待人員說此案已過訴訟時效,並且審查後認為不宜收案。本人已去過高院,所以只希望中院可以代為轉交材料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並且保證,如果高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予以退材料處理,本人自願拿回材料。”
  “這個說明是他們打印好的,我照著寫了一遍。如果不寫,當時他們就不收我的再審申請材料。”陳端邦說。記者也看到,陳端邦手上這份複印件,確實複印的是打印件。
  陳端邦還對記者表示,當初武漢市中院工作人員並未告知自己拿回材料需要歸還《清單》,而前述“情況說明”中也沒有規定這一事項。
  為何一定要歸還《清單》才能拿回材料?葉保春稱,此為“規定”。
  隨後,葉保春將陳端邦提交的案件申請再審材料裝進檔案袋放入櫃中,並且沒有為“視為已退回”的材料出具任何書面說明。
  面對陳端邦連聲詢問申請材料是否送、何時送至湖北省高院等問題,葉保春均不予理會。
  陳端邦對記者說:對於本人的再審申請,湖北省高院和武漢市中院都沒有出具書面裁定意見,連退還本人一筆一划勞心費力寫出的申請材料都設定無理條件;他們這樣做,目的是不讓本人繼續向上級部門申訴,剝奪本人的合法權利。(完)
  法制網武漢11月11日電  (原標題:湖北一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資料竟遭法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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